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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提供擔保的條件下暫時免納進(出)口稅 提供擔保是貨物暫時(時)進(出)口并免納各稅所必須遵守的條件之一。這也是海關確保貨物將來能按規定復出口或復進口的保全措施。我國現行的擔保形式主要是信譽()或經濟(保證金)擔保,其中展品的暫時(時)進出口已適用“ATA”單證冊制度,實行國際聯保。 對暫時(時)進口貨物,原則上可暫予免除全部進出口各稅,但對租賃、租借方式暫時進出口用于生產、建筑或運輸等用途的,給予的暫予免稅是部分的。
(二)原則上免予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 貨物暫時(時)進出口后還需在規定期限復運出 進口,因而并非成為實際進出口貨物。因此,國家的貿易管制,特別是許可證管理,原則上不適用該類貨物。當暫時進出口貨物屬于許可證管理商品時,當事人可不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。但海關認為需要時,可要求持證人提供擔保。對于某些仍需受國家的進出境管制的物品,進出口時仍應交驗相應的證件、證書。例如,無線電器材,應檢驗、檢疫的、藥品、食品等物品。
(三)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口貨物 1 .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口貨物,限于我國政府加入的《關于貨物暫時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》(簡稱《ATA公約》)及相關附約規定的展覽會、交易會、會議或類似活動項下的貨物。持證人憑ATA單證冊進出口貨物,可免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,并免向海關提供海關進口稅費的擔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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